壹、辦理無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流程
1,名稱核準通知書。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3.完成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4、企業法人及相關人員培訓,* * *兩人(部分地區需要四人進行培訓和考核)。
5、危險化學品安全員考試,取得合格證。
6.應急響應計劃獲得批準。
7.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數據。
8.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批。
二、無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制度。
4.企業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5、企業應急救助金登記表。
6、相關部門的合格意見。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壹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向行政機關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技術轉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要求技術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