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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經營活動收入或倒閉原因。

1.企業因經濟效益差,生產經營活動難以維持而解散;2.合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因合資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活動;3、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企業消失或無法經營的;4.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連續6個月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1年的,視為關閉。

壹.可以認定為結案的情況:

1,企業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被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措施,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

3.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措施。

二。公司註銷所需文件: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的《備案確認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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