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有講究,各地也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商品房預售管理細則。2004年,無錫還頒布了《無錫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共28條,對商品房銷售管理的規則和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購房者和開發商可以借鑒該細則,以供參考。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的市場行為,切實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商品房的銷售和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現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通過竣工驗收並取得初始登記證書的商業水晶房出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房款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的商品房預先銷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實行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銷售過程跟蹤監督制度。
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的主管機關。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壹發放,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及預售登記相關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市房地產管理局統壹實施。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前向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預售許可證,取得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預售。
第六條申請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要求通過無錫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管理平臺錄入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文件(復印件)和資料:
1.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土地使用權證書(附轉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附總平面規劃圖):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小區配套公共建築和綠化種植的設計方案、預售面積測繪成果、預售價格、商品房白蟻防治措施和交付後物業管理實施情況、投入預售、自銷或委托銷售的商品房詳細清單(委托銷售的,還應當提交委托合同復印件和銷售代理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6.其他支持材料
第七條市房地產管理局受理開發企業申請後,進行資料審核和現場勘查,對資料齊全、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房項目,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
1.規劃定點圖內有明確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任務已經完成。
2、根據計劃、土地、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投入預售的多層商品房形象建設進度達到50%以上,小高層和高層商品房形象建設進度達到30%以上。
第八條對已取得預售(銷售)許可的項目,市房地產管理局將通過報紙、互聯網或其他渠道向社會公布,並設立網上或電話查詢服務。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中標人出示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預約、預約等方式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變相進行銷售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預付款。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除向中標人出示《預售(銷售)許可證》外,還應當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證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
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委托誠實守信的中介機構,並與中介機構簽訂商品房銷售委托合同。中介機構出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向中標人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買賣委托合同》。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商應嚴格按照《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進行廣告發布。銷售廣告和售樓說明書必須載明相應的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批準文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使用?內部認購?、?內部認購?、?內部註冊?以其他名義做廣告。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代理人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價格政策,公平誠信銷售商品,並應執行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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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炒作房地產。銷售人員購買本企業開發銷售的商品房,在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前,不得轉讓。
3.嚴禁通過出售貴重會員卡、貴賓卡、選房號牌等方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保護區目標客戶免費發放的會員卡、貴賓卡或選房號牌進行實名登記,會員卡、貴賓卡、選房號牌禁止轉讓。
4.禁止以返本或者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禁止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明碼標價,保障購房人對商品房面積和房價計算的知情權,並嚴格履行下列告知義務:
1,應在售樓處將相關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數據公示,供購房者查閱,公示數據包括;經規劃部門批準,小區總平面圖,建築平面圖,商品房面積測繪報告,小區配套建築及公房* * *有部分說明,* * *有建築面積分攤清單。
2.銷售基價、樓層、地段、朝向、環境等調整因素以及商品房總價計算公式應當在售樓處公示。壹房壹價的,還應公示可售房源價格表。
第十五條商品房按單元銷售,商場、寫字樓按具有封閉、永久、固定維護結構的樓、層、單元(間)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人不得分拆出售。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示範合同文本中的可選條款和補充條款應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壹致。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人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雙方確認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通過無錫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管理平臺向市房管局產權監理所進行網上登記,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證明,並在商品房產權表上註明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售出。《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代理企業和購房人應當共同簽署(蓋章)《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八條申請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前,預售雙方經協商需要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除合同主體以外的條款的,應當持原合同文本、登記證明、合同變更申請表等規定的登記材料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監管處提出申請,並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已備案的預售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並取得權屬證書前,不得轉讓。直系親屬之間或者同壹戶籍成員之間變更姓名的,經合同雙方同意,應當提供戶口簿、結婚證或者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並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監管處提出申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申請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前,經雙方協商壹致,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持已取得備案證明的書面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及其他規定的登記材料,辦理合同備案解除手續。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市房管局產權監理處應當及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提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終止。
第二十壹條凡已在網上公布的可售商品房,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人應當根據工程進度,與購房人約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購房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的,預售房屋的工程進度應達到多層結構的天花板,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高層主體結構完成三分之二以上後,才能要求購房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人應當在開戶的商業銀行設立商品房銷售點。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人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加強廉潔自律。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商品房預售,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不同違規行為分別進行處理:
(壹)未辦理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或者采取預約、預訂等方式變相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並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布廣告或者利用廣告制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嚴厲查處;
(三)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銷售商品房的,在新聞媒體、網絡、銷售場所、房地產網站和市房地產交易市場予以曝光和公示,記錄企業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的,市房管局產權監理所不得受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申請;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預售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江陰和宜興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無錫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2004年7月5日起施行。本細則實施前,已按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登記備案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