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照經營舉報方式如下:
(1)無照經營,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即可;
(二)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2.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
偵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偵查部門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合法辦理證照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要督促和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二、如何處罰無照經營
1.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無證經營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