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項目審批和企業登記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興辦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由中方主辦單位將進區項目申請報告和協議書提交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除申辦項目涉及配額、許可證或能源原材料需國家平衡者應按規定盡快辦理外,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在五日內批準進區項目申請報告。第五條 經批準同意進區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投資者應持合同、章程、資信證明、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個人投資者持身份證明),到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辦領“企業批準證書”。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後五日內頒發“企業批準證書”。第六條 經批準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投資者,須持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有關文件和企業批準證書,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和註冊手續。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後七日內頒發營業執照。第七條 興辦外商獨資企業的,由外商向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交投資申請的書面報告、企業章程、資信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個人投資者持身份證明),經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批、頒發企業批準證書後,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外商獨資企業的審批、登記手續在十日內辦理完畢。第八條 在開發區興辦國內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持申請報告、企業章程、資信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個人投資者持身份證明)直接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需要審批的,經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在規定權限範圍內壹次性審批後,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第九條 遷入開發區的企業,向開發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經審批後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第十條 開發區內各類企業登記註冊後,需要到銀行、外匯管理、海關、公安部門辦理的手續,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指定有關辦事機構幫助企業在十日內辦理完畢。第十壹條 開發區內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地、經濟性質、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開發區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違反登記註冊有關規定,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中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