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上述征求意見稿明確,監理定額中的資本金應根據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分配,首次分配節點不得先於地下結構完成。最後分配節點為不動產首次登記,具體分配節點由監管部門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根據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的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前,交付標準為毛糙的工程監理賬戶余額不低於監理金額的5%,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工程監理賬戶余額不低於監理金額的10%。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監管銀行應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工作,並與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對賬。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限額內違規挪用資金的,應當停止撥付,並立即告知監管機構,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