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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維護人與自然和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堅持規劃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有計劃地控制或者削減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督治理體系,加強統籌協調。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發布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房管、房產、林草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教育、衛生等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工業園區大氣汙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第六條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本級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相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本市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遵守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展主要汙染物源解析研究,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汙染物的協同控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汙染防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汙染治理。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大氣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汙染天氣分級預警響應機制。出現重汙染天氣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的汙染預警級別,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並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大氣汙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範圍。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州(市)的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建立重大汙染事項通報制度,逐步實現主要監測信息和汙染防治技術共享,推進區域聯防聯控和應急聯動。第二章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第十壹條大氣汙染物排放實行主要大氣汙染物濃度控制和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削減目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並將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削減目標分解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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