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
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合並各方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應包括與哪
些公司合並、合並的方式和資產合並的基準日。
(4)合並協議;合並協議的內容壹般應包括合並各方的名稱、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並各方的評估後凈資產數額、註冊資本和股東的
持股比例,合並形式和具體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並後公司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東的持股比例,合並
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等。
(5)驗資報告和合並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6)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報紙上登載合並公告壹次的證明;
(8)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說明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並
公司合並基準日資產、負債情況,在申請登記時上述債務是否已落實
擔保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公司承諾不會因合並而對任何債權人造成損害等。
(9)合並後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10)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公司股
東(發起人)名錄》;
(11)因合並而解散的公司已辦理註銷登記的證明;
(12)合並各方或壹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
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3)營業執照。公司合並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按《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
合並涉及國有、集體產權變動的,應經評估後出示評估報告和批
準文件,並參照評估後批準的價格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