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黨和國家機關及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壹貫方針。離退休幹部搞經營活動,容易助長政商分離,使壹些人利用原有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必須堅決制止。為了維護黨政機關的廉潔性,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老幹部的模範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在禁止黨和國家機關、機關在職幹部經商辦企業的同時,對縣以上機關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作出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離退休幹部不準興辦商業企業,不準在商業企業中謀職,不準在商品銷售中搞中介報酬,不準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缺商品,不準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物資,不準從事金融活動。
二、黨和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的退休幹部不得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已經服役的必須辭職。
三、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申請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企業工作,但要到本人原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工作,必須經過兩年辦理退休手續。到這些企業工作,需要取得所在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的批準,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退休幹部在這些企業就業期間,原機關應立即停發其享受的各種生活福利,交由企業負責。本人在企業獲得的報酬金額,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與原幹部平均獎金之和。退休幹部到企業工作時,應向原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收入。按照本規定,退出企業後,由原機關恢復原生活待遇;不按本規定執行的,取消其退休待遇,不予恢復。
四、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從事水產養殖、種植生產、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食堂、洗衣房、理發店等經營性服務活動。改善機關後勤服務,繼續執行《中央國務院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獲得合理報酬,嚴格按章辦事。
五、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對違反規定的離休幹部,其原機關應及時予以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追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離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機關和企業的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監督的責任。
六、本規定也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 *青年團、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團體的離休幹部。
軍隊機關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制定。
參考:人民網/GB/64162/71380/71387/71590/4855343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