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制定行業法規。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和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受理;參與和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核和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產品、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保險產品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備案的其他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政策,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監督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業務進行監管;監管專屬自保、互保等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協會。
7.依法查處保險機構與保險從業人員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8.依法監管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
9.制定保險業的信息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測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情況,負責統壹編制全國保險業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董事長,副董事長李克穆、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公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並表監管;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接管或推動重組已經或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撤銷違法經營和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行為人的賬戶;凍結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非法資金的司法機關的申請;
禁止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非法經營活動;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席劉,,副主席蔣,,郭,,王兆星。
紀委書記王華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部級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壹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主席1,副主席4名,紀委書記1(副部級),主席助理3名。會議機關設18職能部門、1檢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士和聘請的會外相關專家組成。中國證監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監局,並在上海和深圳設立了證券監管辦公室。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管理相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成員。
(三)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債券以及國務院證監會指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督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批準公司債券上市;監督上市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對依法必須履行相關義務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進行監督。
(五)監督國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監督境內機構按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負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業和期貨業協會的歸口管理。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信用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監督基金托管業務;制定相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和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在境外直接或間接發行股票並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機構在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督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和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壹)依法查處證券期貨違法行為。
(十二)證券期貨業外匯歸口管理和國際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尚福林:椅子。
範福春:副主席。
李小雪:紀委書記。
桂敏傑:副主席。
莊心壹:副主席
姚剛:副主席
劉新華:總統助理。
姜洋:總裁助理
朱從玖:總統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