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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信息公開應該符合哪些要求

第壹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壹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以及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等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辦的,可以由該工作部門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並或者調整職權的,其制作、獲取的政府信息,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多個行政機關***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動態管理機制,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開。 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壹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壹)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 (四)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 投標 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 招標 的項目等信息;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 (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準、征收 集體土地 批準、 征地 公告、 征地補償 安置公示、 集體土地征收 結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範圍等信息; (九)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 (十壹)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電子化管理,分類整合政府信息資源,營造公眾利用信息資源的良好環境,提升政府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 第十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公開政府信息: (壹)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新聞發布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 (六)公***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七)政務微博等網絡平臺;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信息。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移送主動公開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紙質文本。 這類公開的信息除了要求實時的進行公開外,還應詳細的對這類事件進行公開,公開的範圍包括報紙、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渠道,為我國的公民提供政府的辦事原則和過程,進行實時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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