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經營的類別、品種和服務項目,反映了企業經營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經營活動範圍的法律邊界,體現了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法律體系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這從法律上界定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範圍。經營範圍壹經核準登記,企業在此範圍內擁有權利能力,同時承擔不超範圍經營的義務。壹旦超出,不僅受法律保護,還會受到懲罰。核準的企業經營範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即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企業經營範圍內的項目,在登記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法律條款
我國《公司法》第12條明確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經營範圍是指公司經營活動所涉及的領域,具體體現在公司有什麽樣的生產項目、經營類型和服務項目。公司需要有壹定的經營範圍才能開展經營活動。同時,確定公司的經營範圍還涉及以下因素:
壹是便於投資者了解公司資金的投資方向,即資金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二,確定公司經營活動的大致範圍,有利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專業化發展;
三是有利於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清晰了解公司的發展前景和努力方向;
四、有利於建立和維護壹定的管理秩序、經營秩序,防止市場競爭秩序混亂。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應當有權決定在什麽領域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由政府內部行政部門決定或指定,而應由公司自己決定,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規定了公司的類型、宗旨、組織結構等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問題,為公司成立後的設立和運作提供了基本準則。所以公司的經營範圍應該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公司變更經營範圍,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成立後,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由於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是固定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改變經營範圍,或者擴大經營範圍,或者縮小經營範圍,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公司決定變更經營範圍時,應當經過法定程序。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所需的法律程序:
1.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章程,變更經營範圍;
2.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三。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所謂須經批準的項目,是指應當符合特定條件,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登記。至於哪些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經批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壹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在申請登記前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壹般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可以不經批準自主申請的項目。申請項目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於許可經營項目的,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項目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批準的項目,企業申請其他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停止相關項目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經營範圍中的壹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批準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重新審批,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批準的;經營範圍內的許可經營項目,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後,企業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