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公司真的有不為公司創始人以外的人所知的核心機密(即題目中規定的“公司信息”),那壹定是特別重要的高度機密。如果有這樣的秘密,不僅作為非股東,作為“核心團隊”的壹員,還是不要說的好。比如說,據說只有少數人知道可口可樂公司的秘密——飲料調配或配方制作,這個秘密已經嚴格保守了壹百多年,但可口可樂的“核心團隊”成員卻沒有幾十個、幾百個甚至上千個。從某種意義上說,該保密的永遠是保密的,連身邊的人或者枕邊的人都不能說出來。這個道理,相信從外人變成自家人的核心團隊成員,應該不會不理解,不會接受吧?
第三,如果題目中所謂的“公司信息”在不告知作為新股東的“核心團隊”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照常或很好地運行,那麽只能告知。真的有東西要揭露。除了懲罰,真的沒有什麽特別巧妙的地方。林B也試圖逃跑,王LJ也試圖逃跑。有無數企業拿走原有服務企業的核心機密,另起爐竈。天要下雨了,媽媽要結婚了,這不足為奇。不過公司壹般都有辦法提前防止這種倒戈,應該會讓人放心。在大膽使用人才的時候,適當的激勵和約束仍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遭受嚴重損失。
第四,壹切現象都有因果,都可能有征兆。不管是不是核心團隊成員,不管給不給股份,任何試圖背叛公司(利益)的人都有苗頭或征兆,要善於規範、約束、提前防範。如果公司及時回復人,及時檢討,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特別是正確引導員工努力,也可以防患於未然。
第五,應該說,只要給予股份的激勵權重足夠重,只要薪酬福利包括各種福利待遇在市場上和心理上足夠有吸引力,只要企業的原股東給予新吸收的股東(也就是被給予股份的核心團隊)充分的信任、情感和人格影響力或凝聚力,成為自家人股東的可能性就會變得更小,沒有必要小題大做。
最後,再壹次,退壹萬步講,在知道並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機密之後,被給予股份的核心團隊會故意泄露或背叛它(他們)。除了前世的仇人或者競爭對手派來搞垮我們公司的間諜(臥底),恐怕很難讓我想起誰會這麽做。
當然,和以前壹樣(也就是還沒有給股份的時候),可以制定壹定的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競業禁止制度。其他的,在公司章程裏做壹些特殊約定也不錯——但是個人覺得這樣做太多余了,可以省略。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