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的程序如下:受理階段: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開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書。三。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審理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第四,仲裁庭在裁決階段對爭議事實調查清楚並宣布休庭後,應當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根據多數仲裁員在評議中的意見作出裁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第二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上一篇:本人近視600多度,學文科,如果明年畢業,400分左右讀什麽院校好?下一篇:信息流渠道五花八門,企業該如何選擇正確渠道進行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