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用人單位的;
(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稱發生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變更註冊申請表、原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及下列變更證明材料:
(壹)註冊消防工程師變更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新用人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復印件、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二)註冊消防工程師的用人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3)註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提交戶籍信息變更材料。
變更登記後,有效期仍延續原登記的有效期。原註冊有效期屆滿半年內的,可以同時提出續展註冊申請;準予延續的,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註冊消防工程師自申請變更註冊之日起至註冊審批部門批準變更註冊之日止,不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