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排放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大氣汙染物的;
(三)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衍生問題:
水汙染的處理方法是什麽?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