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說明停業原因、停業期限、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取、使用、保管情況,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保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停業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納稅。
擴展數據: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復業停業報告,並收回和使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停業前購買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延期停業登記,並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
第四十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沒有下落,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進行異常戶確認,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無效,仍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其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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