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成為普通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654.38+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654.38+0.8萬元以上;
2.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沒有時間要求。
納稅人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流程如下:
1,納稅人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並填表;
2、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檢查,材料經過核實,可以順利通過審核;
3、稅務機關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小規模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
納稅人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所需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人員資格證書(相應專業證書);
3.稅務登記證;
4.營業執照;
5.銀行開戶許可證;
6.驗資證明;
7.營業場所和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他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壹般納稅人,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選擇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壹般納稅人: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2)註冊日前12個月(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連續四個季度(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註冊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前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