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董事長、人力資源部、行政部、銷售部、財務部、倉庫管理部、品控部、采購部等相關人員,有的部門可設壹人。比如有些單位在財務上也做行政管理。
小企業是指勞動力、勞動手段或勞動對象集中度低,或者生產和交易量小的企業。和中型企業很不壹樣。
中小企業標準條款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3.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工業(含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和信息傳輸業(含電信、互聯網及相關服務業)。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等。).
四、行業分類標準是: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2)工業。65438+萬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
(3)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或總資產8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營業收入低於300萬元或者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4)批發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4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2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5人或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的企業。
(5)零售業。員工不足3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2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5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200萬元的企業。
(7)倉儲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3億元的中小企業。
(8)郵政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9)住宿業。
(10)餐飲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
(11)信息傳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且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及以上,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萬元的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營業收入低於20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654.38+000萬元。其中,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營業收入低於654.38+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萬元的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總資產為65438+20萬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總資產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總資產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16)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員工少於300人的中小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擁有10名以上雇員的小型企業;雇員少於10人的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本規定以外的個體工商戶和行業,按本規定分類。
七、中型企業標準的上限規定是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型企業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相應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企業分類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適時制定。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擴展數據:
小企業的特點和地位;
壹般特征
(1)企業眾多,分布廣泛;
(2)靈活的制度和精幹的組織;
(3)管理水平相對較低;
(4)產出規模小,競爭力弱;
(5)“家庭”色彩濃厚。
角色定位
(1)小企業是推動市場競爭和市場經濟的基本力量;
(2)小企業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
(3)小企業是增加就業的主要渠道,是穩定社會的重要力量;
(4)小企業是推動技術創新的重要源泉;
(5)小企業是培養企業家的搖籃。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也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中小企業的環境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改善:
(1)國民待遇和產品準入;
(2)資本市場和金融服務;
(3)市場開放和出口環境;
(4)降低關稅和生產成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