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月末)÷2
年月平均值=年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擴展數據:
1.根據2017年6月6日發布的財稅[2065 438+07]43號《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2.根據2008年7月118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自2008年7月65438日至10月1日,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654.3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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