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型微型企業是小型企業與微型企業的簡稱。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以企業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的規模為劃分依據,將不同行業企業劃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四類。以工業企業為例,小型工業企業是指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以下;微型工業企業是指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另外,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劃分類型區別。從上所述,“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名稱盡管相似,但卻分屬於不同的範疇。那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素:1.標準評定。主要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均在“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範圍內進行評定。2.納稅義務。“小型微利企業”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3.經營範圍。在境內依法設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