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2014年第三季度申報起,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在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業,下同),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按照第壹條的規定,各位納稅人應按照以下標準來判斷自身是否應在季度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壹)如果自身是查賬征收企業,凡是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2014年累計利潤額又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可以在2014年三季度申報時享受小微企業優惠,否則不能享受。各納稅人可以通過查看報送的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五34行來判斷是否在2013年度享受了小微優惠。
(二)如果自身是核定征收企業,只要企業2014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就可以在2014年三季度申報時享受小微企業優惠,否則不能享受。各納稅在填寫2014年三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時,只要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就可以在三季度申報時享受優惠。
(三)如果自身是今年新辦的企業,如果是查賬征收企業,只要2014年累計利潤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就可以在2014年三季度申報時享受小微企業優惠,否則不能享受;如果是核定征收企業,判定方法同本條(二)所述方法壹致。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壹)年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稅率減半征收,既可適用1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年所得在1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要求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來享受優惠:
(壹)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2014年累計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將《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內;累計實際利潤額在10萬元—30萬元之間的,將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4行。(舉例說明見附件壹)
(二)核定征稅的小微企業,2014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將《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30萬元之間的,將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2行。(舉例說明見附件二)
(三)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參照本條(壹)、(二)項規定填寫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五、上壹納稅年度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當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停止享受相應的優惠,並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補繳稅款。
六、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本通知,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各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請與各分局稅管員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