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具體文件請查看:/fgk/news/15251.html。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屬於備案類稅收優惠事項,納稅人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年度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按規定提交以下相關資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
(三)根據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a、各月職工工資表、社保繳交記錄;
b、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c、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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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