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微企業;
3.進壹步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政策;
4.鼓勵大型銀行充分利用機構和網點優勢,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
5.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小微企業是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統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決定未來三年免征22項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小微企業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第七條國家提倡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提供便利。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第四條小微企業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全額補貼,補貼期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退休,其余不超過3年。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實施,省殘聯等部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