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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業秘密罪怎麽判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註釋:此罪的前提是:1、侵犯商業秘密;2、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擴展資料:

案例:侵犯商業秘密六人獲刑

近日,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對緒某等6人侵犯商業秘密案作出判決。對被告人緒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趙某、袁某、張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對被告人靖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對其生產設備及機械配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同時責令6被告人***同退賠天津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損失1202858.16元。

經審理查明,緒某等6人原為天津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負責生產鋼筋籠和彎曲中心。緒某系生產鋼筋籠和彎曲中心車間主管,張某系該車間項目負責人,趙某系該車間小組主管,袁某、靖某、張某某系該車間操作工。

6人掌握該公司鋼筋籠及彎曲中心的技術工藝,緒某掌握主要設備供貨渠道。

2016年10月,上述6人預謀利用天津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工藝及主要設備生產彎曲中心,並由緒某組織,指派袁某、張某在山東省濟南市註冊成立壹家新公司。2017年初,緒某、張某、趙某在天津市東麗區組織配件,袁某、靖某、張某某負責組裝彎曲中心。

在6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時,他們所建的生產線已生產彎曲中心11臺,銷售10臺,非法經營數額為131.1萬元。

經鑒定,彎曲中心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緒某等人生產並銷售10臺彎曲中心及他們在山東新成立的公司內扣押的3臺彎曲中心(1臺成品,2臺主機到位,欠標牌及組裝),與建科公司生產的彎曲中心對比。

通過將“對比產品”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進行對比分析,二者屬於同壹技術領域、二者的結構實質相同、二者的實現的功能相同。“對比產品”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具有同壹性。

法院認為,被告人緒某等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6被告人系***同犯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參考資料:

手機人民網-侵犯商業秘密六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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