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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數據入刑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釋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準。對於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對於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標準則是500條以上;對於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0條以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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