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資本制度改革
新《公司法》進壹步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限制,允許企業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有助於降低企業設立門檻,激發市場活力。
第二,簡化公司設立程序
新公司法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序,實行“壹站式辦理”,實現了企業註冊、刻章、銀行開戶、稅務登記“壹站式”辦理,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企業成本。
第三,加強股東權益保護
新公司法加強了股東權益保護,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規範了公司治理結構,防止了內部人控制,保障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四,完善公司合並與分立制度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合並、分立制度,規定了合並、分立的程序、條件和後果,明確了合並、分立後公司債務的承擔方式,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動詞 (verb的縮寫)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新公司法強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股東持股等信息,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有利於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第六,優化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新公司法優化了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簡化了破產申請流程,明確了破產財產的處置方式和分配順序,提高了破產清算的效率和公平,保護了各方利益。
七、加強法律責任追究。
新《公司法》加強了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總而言之:
新《公司法》的七大變化涵蓋了註冊資本制度、公司設立程序、股東權益保護、公司合並與分立制度、信息披露義務、破產清算程序和法律責任追究等。這些變化將有助於進壹步規範公司運作,保護股東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3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26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7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