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能否查到員工之前的工資,這個問題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公司信息保護的邊界。在壹般情況下,員工的工資信息屬於個人隱私範疇,除非員工自願提供或者經過合法授權,否則新公司是無權直接獲取員工之前的工資信息的。
然而,在實際招聘和入職過程中,員工可能需要提供壹些基本的薪資要求或期望,以便公司與員工進行薪資談判和確定薪酬水平。這通常是員工主動提供的,而非公司主動查詢。
同時,如果員工之前的工資信息涉及到背景調查或者需要驗證其薪資水平的真實性,新公司可能會通過壹些合法途徑,如與前雇主聯系或者通過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查詢。但這些查詢通常需要員工的同意和配合,並且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此外,員工在入職新公司時,通常需要提交壹些必要的個人信息和文件,如簡歷、學歷證明等。但這些信息中並不包括詳細的工資記錄。除非員工在簡歷或其他文件中主動提及之前的工資水平,否則新公司是無法直接獲取這些信息的。
綜上所述:
新公司壹般無法直接查到員工之前的工資信息,除非員工主動提供或者經過合法授權進行查詢。在招聘和入職過程中,員工可能需要提供壹些基本的薪資要求或期望,但這通常是員工主動提供的。同時,新公司在處理員工個人信息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員工隱私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十條規定: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