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冠肺炎陽性康復人員被拒絕時,他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對當事人構成了就業歧視和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新冠肺炎被恢復的陽性者必須去當地勞動部門反映問題,讓有關部門介入。有必要加大對這些企業的處罰力度,保護新冠肺炎已康復陽性患者的合法權益。
新冠肺炎陽性的康復者已經恢復正常健康,可以正常工作,但他們在求職的路上屢屢碰壁。有些企業總是提出,不要把去過收容所的人塑造成正面,導致求職困難重重,待遇不公。而且我國《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不得有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不得以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員工。如果他們拒絕錄用員工,就違反了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當壹個陽性康復者被拒絕工作時,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是很多新冠肺炎陽性的痊愈者不願意惹是生非,更不願意在訴訟的道路上浪費太長時間,所以只能選擇忍氣吞聲。
雇主拒絕接收新冠肺炎陽性的康復人員也與防疫條例密切相關。這些人不僅通過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申請當地相關部門介入加大處罰力度,同時也引起了其他部門的重視。他們應該調整過度防疫的政策,盡量不要搞壹刀切。加大宣傳力度,讓人們知道新冠肺炎陽性的痊愈者對社會無害,不會造成病毒傳播,可以正常工作。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得到雇主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