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三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註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後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壹)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註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註明,並記入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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