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為銷售而加工制造的產品。
本條例不適用於建築工程,但本條例適用於建築工程中安裝使用的產品。
對食品、藥品質量的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為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自治區實行產品質量獎勵制度,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獎勵國內外產品質量管理先進、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舉報事實真相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人員給予獎勵和保密。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
(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實施情況;
(三)對產品質量進行公正評價;
(四)依法規劃設立、授權和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五)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六)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重大產品質量違法案件;
(七)調解產品質量糾紛。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
(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實施情況;
(三)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四)在職責權限範圍內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違法案件;
(五)受理質量投訴,調解產品質量糾紛。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應當接受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開展質量認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根據統壹計劃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質量違法行為。第八條自治區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手段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配檢查人員。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所需檢查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
年檢和年檢結果應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監督檢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壹協調、審批、下達並組織實施。下級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同壹檢驗周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數據應當作為有關部門監督檢驗的依據。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未規定或未納入計劃的監督檢查。第十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是: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企業明確使用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承諾,合同中與質量有關的條款和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質量檢驗方法或者質量評價規則。第十壹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檢驗方法和期限對產品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公正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
被檢查者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接受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頒發證書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產品質量爭議的處理以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