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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推進5G網絡建設發展的規定

第壹條為促進和規範5G網絡建設和應用,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5G網絡的建設和發展。第三條5G網絡屬於新型基礎設施,包括5G基站、相關鐵塔、管道、辦公室、室內分布、配套設備以及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相關通信設施。第四條5G網絡的建設和發展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2)優先發展,全面覆蓋;

(3)開放、包容、融合的發展;

(四)安全第壹,發展為本;

(5)行業領先和重點突破。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5G網絡建設和發展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5G通信設施選址、建設、推廣和應用中的具體問題,並加強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5G網絡的選址、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六條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全區5G網絡建設和發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5G網絡的建設和發展。第七條5G網絡屬於公共基礎設施,與水、電、氣、暖等公共基礎設施同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破壞依法開展的5G網絡建設和維護活動,不得危害5G網絡安全。

建設單位和通信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和電磁輻射防護國家標準,設置必要的防護設備和安全設施,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八條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5G網絡建設的需要,統籌規劃各城市的5G網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5G網絡專項規劃的編制,並與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效銜接。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通信管理機構的意見,確保與5G網絡專項規劃的互聯互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5G網絡建設用地需求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優先保障5G網絡建設發展用地。第十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會同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加強對建設單位執行建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監督檢查。

5G網絡等基礎設施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建設,與建築物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為通信基礎設施預留機房空間、傳輸管道、天空空間、供電設施等配套資源。對於納入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建設範圍的現有設施,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技術審查納入政務大廳項目建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5G網絡設施建設審批流程,推行認證事項和涉企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現“壹窗受理”、“壹網運行”,提高審批效率。第十二條通信企業應當按照通信設施* * *建設的有關規定,共同推進5G網絡通信設施* * *建設。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公安、市政、交通等部門應當整合優化現有資源,在保證原有系統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互利互惠、充分開放的原則,推進各類基礎設施資源的社會化、共享和集約利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推動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市政綠地、車站、公共地下空間、鐵路、公路、機場、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免費為5G網絡建設提供必要的場地和便捷的接入條件。通信企業應當定期整理公開需求清單,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前款規定以外的住宅小區、商業樓宇等民用建築安裝5G網絡設施的,應當事先與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協商,並繳納使用費。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建築物樓層、地下停車場、住宅路燈桿、監控路燈桿、建築物強弱電井、公共* * *管網通道等5G網絡設施時,不得損害建築物的安全,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恢復;無法追回的,根據損失程度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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