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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_公示
第二十八條招聘機構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選名單,向社會公布。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後,無問題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有嚴重問題且有證據的,不予錄用;如果舉報存在嚴重問題,但壹時難以核實,則暫緩聘用,待核實並有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九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內,招錄機關將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者,予以任用;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中央機關取消聘用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聘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