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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的統籌管理,保證建築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建築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撥付、調劑、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實行施工許可制度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配套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和園林。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社會保險費,是指計入建築工程造價,用於支付建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費用的總稱。第四條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統籌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制度,堅持應收盡收、以收定補、科學調整、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建築業社會保險費收支平衡,抵禦建築市場風險。第五條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統籌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建設工程社會保險統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負責;未設立統籌機構的縣(市),由州、市(地)統籌機構承擔。統籌機構的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由財政予以保障。

縣(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管理工作。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挪用或者截留建設項目社會保險費。第七條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應當在開工前繳納,竣工後結算。

建設單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時,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告知其向統籌機構辦理繳納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手續。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統籌機構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備案文件,統籌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進行核算,多退少補。第八條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算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應當根據自治區建築業產值、從業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物價水平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第九條建築社會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條統籌機構征收的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分為基本保險費和調劑補貼。基本保險費和調節補貼的比例由自治區統籌機構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

基本保險費用於建築企業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調劑補貼用於補貼建築企業繳納的基本保險費與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之間的差額。

統籌機構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比例留存基本保險費,並支付調劑補貼。第十壹條統籌機構應當根據當年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制定基本保險費分配方案,按季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自治區統籌機構根據上述解決方案,制定調劑補貼分配方案,每半年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基本保險費和調劑金撥付給統籌機構。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已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其承擔的建築工程社會保險費已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可以向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統籌機構申請撥付基本保險費。

申請劃撥基本保險費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2)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證和職工社會保險證號;

(三)施工企業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用於存儲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

(四)施工合同及備案文件。

區外施工企業還應當提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疆備案證明;分包商也應提交分包合同。第十三條統籌機構收到基本保險費劃撥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基本保險費劃撥至申請人銀行專戶存儲賬戶;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分包,基本保險費已全額撥付給總承包企業的,總承包企業應當將相應份額的基本保險費撥付給分包企業。

總承包企業不向分包企業撥付資金的,分包企業可以向總機構投訴;接到投訴的統籌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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