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第三條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第四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五條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壹。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要求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對施工現場存在可評價項目的,原則上每壹季度應評價壹次。第二章記分值設定第六條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1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第七條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第八條工程項目的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壹個記分周期。第三章記分實施與管理第九條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把監管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監管工作。遇下列情況之壹的,應進行監管記分:(壹)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內容開展監管記分的。(二)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的。(三)實行差異化監管監督檢查的;(四)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查的。第十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省質量安全網“質量安全日常動態監管系統”中建立“質量安全動態評價和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監管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公示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第十壹條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同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咨詢,不得幹擾阻攔。第十二條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並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後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同壹時間、同壹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註明情況後給予記分。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保可追溯性。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宜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形成《確認單》後下載打印,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第十三條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後(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記入“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部門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於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後納入網上公示送達,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收核實。第十四條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並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並公示送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第十五條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第十六條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後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並在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決定書面告知異議人。(壹)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壹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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