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切合實際,穩步實施,做到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相適應。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主管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實施,社會廣泛參與,行政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推進提供經費、設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其他各項工作統壹研究、統壹部署、統壹推進。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多層次、多形式培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示範單位,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支持示範單位的創新實踐,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整體水平;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積極推進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為少數民族群眾及時、準確、全面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部署、規劃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規範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監督保障措施,領導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為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履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其他政府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壹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並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主要工作人員、辦公時間、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向社會公開。第十條 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及時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草擬和報備;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本機關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營造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氛圍,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活動。第三章 主動公開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行使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服務職能,屬下列情形之壹的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