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青島稅務登記證的流程:
1、受理。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的,錄入信息內容,即時辦結;
對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對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範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辦理。
3、反饋。將加蓋印章的《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當場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已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的,收繳並核銷納稅人提交的臨時稅務登記證件。
4、歸檔。
二、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復印件的報送)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復印件的報送)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復印件的報送)
擴展資料:
辦理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青島稅務局-單位納稅人設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