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壹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壹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註;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審查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擴展資料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取得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壹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
取得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者企業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