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是指,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衛生行業;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社會工作。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1、微型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100萬元;
2、小型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5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3、中型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
4、大型企業:從業人數超過30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超過2億元。
綜合上述,服務業企業規模劃分標是指年營業收入在1000萬余元及以上服務項目企業。
法律依據: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