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叫信訪?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團體以信函、電子郵件、來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形式與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聯系的壹種制度。,為了反映情況,表達意見,請求解決問題,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有關機構或者人員按照壹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來信來訪應註意以下事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信息網絡、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和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按規定處理。
2、投訴人壹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並寫明其姓名(名稱)、地址和請求、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口頭提出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受理和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3.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在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交有關政法部門處理。
多人利用走訪形式提出* * *與信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要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就地解決問題,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