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負責等級保護工作中有關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等級保護工作中有關密碼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範圍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部門間的協調。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十壹條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