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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則將對應人員的辦公終端進行封存至少幾個月

封存至少6個月

第壹條 為了規範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保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職權,提高依法審計水平,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采取封存措施適用本規定。 審計機關在審計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審計機關采取封存措施,應當遵循合法、謹慎的原則。 審計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定確定的條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濫用封存權。 審計機關通過制止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及時取證或者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可以達到審計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計機關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壹)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二)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資料進行封存:(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二)合同、文件、會議記錄等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其他資料。上述資料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封存相關存儲介質。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現金、實物等資產或者有價證券、權屬證明等資產憑證進行封存。 第七條 審計機關采取封存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準,由兩名審計人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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