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贛人字〔2007〕288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標準作出以下調整:不分職務級別由原每人1600元調整到3200元。
2、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壹、關於壹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壹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喪葬費、撫恤金發放程序
1.職工去世後,生前所在單位通知勞資科;
2.勞資科憑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津貼自去世後下個月停發);
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
4.有關材料分類保存。
壹、?申報提供材料如下:
1、《領取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報表》;
2、死亡人員已註銷的戶口原件、復印件;
3、《居民死亡殯葬證》原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喪葬費、撫恤金在辦結後次月撥付到原發放養老金的存折(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