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到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於個體經營)》壹份《房屋、土地、車船登記表》。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
3.產權證(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齊全,無違法問題,符合當場條件。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扣繳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