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息公開申請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二、應予以公開的信息包括哪些?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壹)環境保護、公***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圖板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壹)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信息公開申請期限如有延長最多也只有三十天,如果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政府的壹些信息如果關系到群眾的利益,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計劃生育等政策的執行情況等信息,都應對群眾予以公開,這種公開信息的方式可以讓人民群眾更好的監督政府的工作,也能使各個行政機關更好的加強對自身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