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構成北交所基本業務規則的《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下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下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下稱《會員管理規則》)公布,並向社會征求意見。
這三大規則,是證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證券法規定必備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公司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上市規則》規定了北交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監管要求,《交易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證券交易制度,《會員管理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會員資格等管理要求。
此外,北京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3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10億元。登記機關為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相較於精選層掛牌公司,北交所在持續監管方面做了四大方面的調整。
壹是公司治理更加優化。
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將資金占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確保上市公司獨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
例如,《上市規則》細化了自願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提高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
《上市規則》貫徹“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清晰。
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需要強調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後續制度切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