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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 壹般是什麽事

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暫緩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按《上市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擴展資料:

構成北交所基本業務規則的《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下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下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下稱《會員管理規則》)公布,並向社會征求意見。

這三大規則,是證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證券法規定必備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公司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上市規則》規定了北交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監管要求,《交易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證券交易制度,《會員管理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會員資格等管理要求。

此外,北京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3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10億元。登記機關為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相較於精選層掛牌公司,北交所在持續監管方面做了四大方面的調整。

壹是公司治理更加優化。

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將資金占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確保上市公司獨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

例如,《上市規則》細化了自願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提高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

《上市規則》貫徹“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清晰。

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需要強調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後續制度切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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