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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和特征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它是著作權中財產權的重要內容。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征:

(1)環境的特殊性

向公眾傳播或提供作品並不僅僅意味著在互聯網上傳播作品。公眾不僅可以在網上閱讀作品和觀看電影電視節目,還可以通過電視和電話網絡觀看和收聽自己喜歡的節目。

(2)傳播的公共性

信息網絡是壹個完全開放的環境,壹部作品壹旦放在這個環境中,就等於處於開放狀態。

(3)互動方式

信息網絡具有很強的交互性。作品在信息網絡中的傳播與以往不同。傳統溝通壹般是單向溝通。

擴展數據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非常廣泛。由於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信息網絡可以呈現包括文字、圖形、聲音、圖像、視頻等多種形式的作品。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可以數字化,在信息網絡中傳播。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應當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這些作品。

同時,在信息網絡環境下,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僅限於著作權,鄰接權中也存在侵權行為。鄰接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音像制作者制作的音像制品、廣播機構組織的廣播電視節目。因此,這些也應該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

國家版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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