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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侵權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侵權案件堅持屬地管轄原則: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明確侵權地點,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地點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絡,對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加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地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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