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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法規

信息政策法規是社會信息活動保障協調機制的具體表現,是由不同調節範圍的不同主體制定和實施的、作用於不同調節對象的政策、法律、規章、標準***同構成的完整體系。目前,在我國的信息政策法規體系建設中,存在大量的空白、缺失及束縛發展的種種因素,因此在信息人文管理中,需要加強信息政策法規建設。

信息政策法規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規章和信息標準四大類型,每壹類型本身又是壹個完整的系統。四種類型之間存在壹定的差異性,但它們既相輔相成,又不能相互替代。這四種類型***同構成了對社會信息活動進行規範、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規體系。信息政策法規以信息政策為龍頭,以信息法律為主幹,以信息規章和信息標準為基本,集中組織和協調國家、社會、群體、個體的力量,為形成壹個高度效用、配置科學、運作合理的社會信息資源宏觀開發系統提供了堅實的政策法規保證。

9.3.1 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部門為指導和影響信息活動所制定並付諸實施的行動準則和措施,是信息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在整個體系構建和運作中具有帶頭和引導作用。9.3.1.1 信息政策的含義

信息政策是壹個由對信息生命周期的監視和管理的指導原則、法令、指南、規則、條例、手續而構成的相關政策群體,是國家用於調控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活動的行為規範和準則。信息政策涉及信息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等各個環節,以及信息的發展規劃、組織與管理等綜合性的問題。

信息政策是國家和社會組織為實現信息管理目標而規定的信息活動行為準則,是進行信息規劃和管理決策的指導方針。信息政策通常是經過行政途徑下達的,對特定範圍的人或機構具有約束和調節能力。

9.3.1.2 信息政策分類

由於不同國家管理體制的差異和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信息政策體系較為繁雜。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信息政策劃分為很多不同的類型。

按照層次高低來劃分,信息政策可分為三個層次:基礎性政策、橫向政策和縱向政策。基礎性政策適用於整個社會,對信息單位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為其活動提供壹個社會、經濟和政治背景,如稅收政策、經濟政策、教育政策等。橫向政策是對所有信息管理相關的組織機構都適用和有影響的政策,如“863計劃”、“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要”等。縱向政策適用於某壹類型信息管理組織機構的政策,如有關信息企業或公益機構發展方面的政策等。

按照制定者及實施範圍來劃分,信息政策可分為國際信息政策、地區信息政策、國家信息政策、系統信息政策和機構信息政策等類型。國家信息政策、系統信息政策和機構信息政策具有行政支持力,也就是具有實際效用,以宣言、協定、公約等形式存在的國際信息政策、地區信息政策則只具有協議性和道義性。

按照形式不同來劃分,信息政策可以分為系統的信息政策和零散的信息政策。對於國家信息政策,由於世界各國信息管理模式的差異,國家信息政策就可分為兩種形式:壹是比較完整、系統的國家信息政策,通常以政策白皮書和政策藍皮書的形式發布,如中國1990年發布的《信息技術發展政策》和1991年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情報發展政策》就采用了這種形式。二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文件的形式發布的零星、分散的國家信息政策,如美國幾乎從來就沒有公開宣布的綜合性國家信息政策。對於機構信息政策和系統信息政策來說,其存在形式更加多樣,不僅有正式信息政策,也有非正式信息政策;不僅有長期信息政策,也有臨時信息政策;不僅有書面信息政策,也有口頭信息政策。

按照內容不同來劃分,信息政策可以分為信息資源政策、信息管理政策、信息傳播政策。信息資源政策包括信息資源建設政策、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信息化投入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資源***享政策等;信息管理政策包括行業信息政策、信息產業政策、信息技術政策、信息組織管理政策、信息市場管理政策、信息標準化發展政策、信息交流與合作政策等;信息傳播政策包括信息內容安全政策、信息系統和信息網絡安全政策、保障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政策、跨國數據流控制政策等。

9.3.1.3 信息政策的主要特征

信息政策以利益選擇和利益整合為基礎,以利益分配為關鍵,是指導和規範社會信息活動的有效手段。信息政策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第壹,系統性。信息政策要從社會系統全局的角度出發,有助於合理地配置信息資源並發揮其現實效益,使信息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指導性。信息政策通過各種不同調控範圍的具體政策的***同作用,把國家和特定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意誌與設想加以轉化,形成壹定的管理準則以指導信息管理實踐。

第三,動態性。信息政策要緊密結合社會發展環境的變化,緊密結合社會信息管理的規劃,緊密結合社會信息需求的發展,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體現出動態性。

第四,靈活性。信息政策經常會隨著決策者的更替、意誌的變化、管理目標的變遷而發生變化,因此需要增強其靈活性,又要保證信息政策發展性和穩定性的有機統壹。

9.3.2 信息法律

信息法律,簡稱信息法,在整個信息政策法規體系構建和運作中其有明確的約束作用和規範作用。

9.3.2.1 國外信息法律狀況

信息法起源於18世紀的歐洲,最早當推177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1883年產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91年產生《商標國際註冊的馬德裏協定》等。

現代的信息法開始於20世紀,主要是由美洲與歐洲的發達國家制定的。美國國會先後頒布的有關政府信息系統建設、信息開發利用、信息交流與傳播等方面的法律達92種,加拿大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頒布了《國家圖書館法》、《查詢信息法》、《個人隱私法》等,英國1965年以來頒布了《公***圖書館與博物館法》、《英國遠程通訊法》、《數據保護法》等,法國1964年的《文學藝術產權法》和1985年的《版權與鄰接權法》等,瑞典1973年的《數據資料管理法》(後經兩次修改)等。

發展中國家和亞洲的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信息法,如日本1985年的《半導體芯片保護法》和《計算機程序保護法》、1986年的《日本技術文獻法》等,韓國 1987年的《計算機程序保護法》,新加坡1987年的《版權法》,印度1984年的《新版權法》,巴西1984年的《國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

各國的信息法壹般是針對信息活動的某個環節和特定問題,較多地偏重於信息自由流動、公益信息***享、信息安全捍衛、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9.3.2.2 我國信息立法現狀

1981年我國成立計算機安全監察機構,1988年9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發布了《計算機病毒控制規定(草案)》,開始全國推行“計算機病毒研究和銷售許可證”制度。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是我國頒布的第壹部有關計算機的法律。與之配套的有機械電子工業部 1992年4月發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國家新聞出版署1996年3月發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信息網絡方面的法規,1996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國務院對這壹規定進行了修改。提出了對國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則、統壹標準、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1997年6月3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成立,國務院同期發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相關的法規還包括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原郵電部出臺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等,旨在嚴把信息出入關口,加強對互聯網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在信息安全方面,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為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8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要求預防、打擊利用或者針對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預防、處理各種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水平,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安全。

2000年以來,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相繼通過的法規還有《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的若幹政策》。

9.3.2.3 信息法律的含義

關於信息法律的含義,很多學者進行了闡述。如,信息法是在調整信息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對象為在信息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信息法是壹種與信息有關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應以壹種適當的方式來反映這些利益沖突並予以權衡、協調,其目的是促進信息交流。信息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調整信息活動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信息法律是指對信息活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控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涉及信息系統,處理信息的組織和對信息負有責任的個人。

綜合以上觀點,信息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批準制定,並由國家執法機關的強制力保證實施,以在信息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即信息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

信息法律關系是社會信息關系的組成部分,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信息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信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即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法人或自然人,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指國家);信息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信息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各種類型的信息資源、信息設備和設施、信息服務和其他對象。

信息法律關系壹般包括信息表達的權利和義務、信息獲取的權利和義務、信息保存的權利和義務、信息傳播的權利和義務、信息資源分配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搜集和處理的權利和義務、信息資源與信息技術利用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由派生信息法律關系(如相關行業競爭、社會就業、計算機犯罪、國家主權和安全的保護、民族文化的保護等問題)產生的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9.3.2.4 信息法律的分類

根據分類標準的不同,信息法律可以分為很多類型。

按照內容的不同來劃分,信息法律可以分為信息產權、信息安全、信息服務、信息產品、信息市場、信息產業、信息技術、信息規劃、信息稅收、信息融資、信息交流、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法律規範,包括政府和非政府公***部門相關法律(含電子政務)、產業部門相關法律(含電子商務)、科研教育部門相關法律、信息服務部門相關法律和公民相關法律等。

按照層次不同來劃分,信息法律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其中某些條款有與信息活動權利有關的內容。其次是法律,除信息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規範主要的信息法律關系之外,在經濟法、刑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也對信息活動進行了調節。國際法則是關於跨國信息流動的雙邊的或多邊法律。再其次是行政法規,比行政法規低的是地方性法規。

9.3.3 信息規章

9.3.3.1 信息規章的含義

規章是對人們***同的管理、經營和服務等社會活動應當執行的職責、準則、程序、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經過組織專門認定的文字規定,具有相應的法定性和壹定的強制性。規章的具體名稱有很多,如辦法、措施、方案、綱要、公告、規程、規定、規則、紀要、決定、決議、命令、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守則、條例、通報、通告、通知、問題、細則、要求、意見、章程、指令、指示等。

信息規章是壹定的社會組織根據法律的或行政的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針對信息交流及其管理中有關個人或群體行為和活動,進行有效的調節、整合、約束和規範的規程、制度和條款,是具體信息管理活動的基本要求和處理方法。

9.3.3.2 信息規章的分類

按照適用範圍來劃分,信息規章可以分為行業信息規章、行政信息規章和企業信息規章。例如,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信息規章授權源自憲法和法律,適用於其主管的行業領域;行業協會制定的信息規章壹般只適用於其所自律自治的行業;縣級到省級制定的信息規章授權源自地方組織法,只適用於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企業信息規章適用於企業內部信息管理。

按照層次高低來劃分,信息規章可以劃分為國家信息規章、系統信息規章和機構信息規章。機構信息規章更加明確具體且具有相應的管理效力。國家或系統管理層次信息規章的管理效力則與政策的管理效力相似,但又比政策具體壹些。

按照內容的不同來劃分,信息規章可以劃分為實施性信息規章和自主性信息規章。實施性信息規章主要指以實施某些法律、法規為目標而制定的信息規章,壹般需經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制定,在內容上是進壹步解析上述規範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原則和規定其實施的具體細則。自主性信息規章主要指依據制定主體固有的行政或業務職責權限而制定的信息規章,壹般不需要單個的法律或法規再行授權。

9.3.3.3 信息規章的特征

信息規章是特定的社會組織對不同層面的信息活動施以作用的手段,在管理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第壹,管理層級的從屬性。信息規章不能與憲法或國家的其他法律相抵觸,只能就特定信息活動使法律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具體化。信息規章的權限來源於特定社會組織的管理權,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才產生相應約束力,而且要受到壹定的審查和監督。

第二,調節對象的局部化。信息規章往往針對信息管理活動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如信息產業部《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網上備案管理、代為備案、接入服務提供者相關義務和年度審核等問題進行了規範。

第三,實施效用的統壹性。要解決不同信息規章之間的不壹致的問題,信息規章的實施效用要與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標準等相互配合,充分體現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有機結合。

9.3.4 信息標準

信息標準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技術的壹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的各種標準中,有半數左右與信息管理和技術有關,涉及信息采集、表示、處理、安全、傳輸、交換、表述、管理、組織、存儲和檢索的系統和工具的規定、設計和研制等方面。

9.3.4.1 信息標準的含義

標準就是對重復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壹規定。標準以科學、技術和實踐檢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壹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的形式發布,並作為***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所謂標準化,就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事物和概念通過制訂、發布和實施標準達到統壹,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信息標準是為了建立信息管理的最佳秩序並取得最優效益,由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的有關信息管理的概念、過程、產品和方法等重復性事物的以特定程序和形式存在的統壹規定。信息標準存在於各個管理層次。通常,國際標準具有最高管理效力,管理層次較低的信息標準受管理層次較高的信息標準的約束。

信息標準化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在中國,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信息產業部的***同領導下,負責全國信息技術領域以及與ISO/IEC JTC1(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第壹聯合技術分委員會)相對應的標準化工作的專門機構,下設了24個分技術委員會和特別工作組。另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還有全國信息和文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下設書面語言轉寫、術語、自動化、分類法和主題法、著錄格式、出版格式、統計、文獻保護等分委員會。

9.3.4.2 信息標準的分類

按照制定主體的層次性劃分,信息標準可以分為國際信息標準、區域信息標準、國家信息標準、行業信息標準、地方信息標準和企業信息標準。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分級方法。國際標準就是由如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專門國際性標準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特定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國際組織制定和推行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我國積極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區域標準是由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等世界某壹區域性的標準化團體制定和推行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國家標準是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由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如中國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壹審批和編號發布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行業標準就是對需要在全國行業範圍內統壹而沒有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由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如國務院各部委)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壹審批和編號發布,並且報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地方標準是對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壹而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由特定行政區域標準化管理部門(如各省、市、自治區標準化管理機構)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壹審批和編號發布,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企業標準是對企業產品和服務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由特定企業編制和實施,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備案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準。

按照管理效力的差異性劃分,信息標準可以分為強制性信息標準和推薦性信息標準。強制性信息標準是在信息管理和服務領域中,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領域、國家需要控制的技術和方法、與技術銜接和標準之間的互操作性有關的通用術語、技術和方法等方面,需要強制執行的信息標準。推薦性信息標準是強制性標準之外的其他信息標準。

按照管理內容不同劃分,信息標準分類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壹,按照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可分為通用信息標準(如基本術語、信息編碼、信息交換、行業管理等)、專門信息標準(技術支持、系統互聯、信息組織、載體管理、建築設備等)和分類信息標準(如數據通信、信息系統、網絡管理、文獻管理、新聞出版等)。

第二,按照信息管理的具體對象,可以區分為信息基礎結構標準、信息管理方法類標準、信息環境類標準、信息產品與服務標準、信息物質載體類標準、信息非物質載體類標準等。

第三,按照信息管理的活動性質,可以區分為技術標準(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壹的技術事項而制定的標準)、管理標準(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壹的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工作標準(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壹的工作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等。

9.3.4.3 信息標準的特征

標準化是貫穿人們工作和生活當中不可缺少的壹項重要的活動。信息標準是信息管理和服務的壹種重要工具,是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核心,其特征主要表現在:

第壹,標準體系的綜合性。信息標準化的作用必須通過科學和完善的信息標準體系才能有效發揮。信息標準體系要建立在“簡化、協調、統壹、選優”的基本原則之上,以信息產品和服務標準為核心,有充分保證信息管理和服務所必需的技術、管理和工作的配套標準和相應的實施保障體系。

第二,標準化功能的整合性。信息標準化可在提高系統互操作性、技術可移植性、數據可交換性、應用多層次性等方面,為信息活動提供有效的整合性標準資源服務。

第三,管理效用的發展性。信息標準化要根據信息活動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科研的實踐進行補充和完善,要適應與信息活動相關的社會環境不斷變化的要求,要通過信息活動的實踐來驗證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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