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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邢臺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征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相關程序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和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以及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第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地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文化廣電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國資、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捐贈、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十壹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壹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壹)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的;

(二)在保護和搶救工業遺產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捐獻重要工業遺產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第二章 普查認定第十二條 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全市範圍內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和申報工作。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報、遲報、瞞報、虛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普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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